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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判力理论是什么意思的简单介绍

baozi2025-12-16Telegreat中文版官网下载35
1、“既判力”,是指法院作出的终局判决一旦生效,当事人和法院都应当受该判决内容的拘束,当事人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主张与该判决相反的内容,法院也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作出与该判决冲突的判断“一事不再审”原则,

1、“既判力”,是指法院作出的终局判决一旦生效,当事人和法院都应当受该判决内容的拘束,当事人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主张与该判决相反的内容,法院也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作出与该判决冲突的判断“一事不再审”原则,即任何人已依一国的法律及刑事程序被最后定罪或者宣告无罪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审判或惩罚我国大陆法系的“一事不再审”。

2、一般认为,既判力是判决实质上的确定力,是指确定判决对诉讼标的之判断对法院和当事人产生的约束力判决中对诉讼标的之判断部分,实际上是对诉讼标的中实体内容即原告获得的实体法上的具体法律地位或具体法律效果所做出的判断,构成判决的主文法院判决处于不能够利用上诉取消或变更的状态,叫做判决的。

3、一定义与双重效力既判力是生效法律文书如判决裁定对后诉的法定约束力,体现为双重效力消极效力禁止当事人就同一诉讼标的重复起诉,即“一事不再理”原则例如,离婚诉讼中已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后,当事人不得再次起诉离婚积极效力要求法院后续裁判不得作出与前诉判决相抵触的判断,维护法律。

4、包括既判力的本质,根据,既判力的作用和既判力的范围等既判力是大陆法系国家在民事诉讼理论和立法中的基本概念其基本含义是指在判决确定以后,判决中针对当事人请求而作出的实体判断就成为规定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基准,此后,当事人既不能再提出与基准相冲突的主张来进行争议,法院也不得作出与此基准。

5、既判力的本质就是单纯的一事不再理,就既判事件禁止重新审理 从既判力学说的发展来看,是由罗马法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和诉权消耗理论来解释其本质和依据 既判力的另一种称谓叫做判决实质上的确定力,主要约束针对的是在判决生效后不得以相同诉讼主张另行起诉,法院也不能在后诉中再做出与该判决所。

6、既判力是指生效民事判决裁判的诉讼标的对双方当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强制性通用力终局判决一旦获得确定,该判决针对请求所作出的判断就成为规制双方当事人今后法律关系的规范,当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项再度发生争执时,就不允许当事人提出与此相矛盾的主张而且当事人不能对该判断进行争议,法院也不能作出。

7、一既判力解析1 既判力分为形式确定力和实质确定力形式上,判决的不可改变性为形式确定力实质上,判决对案件的最终定论为实质确定力2 既判力的作用包括确立争议结果和限制后诉范围,分为对法院的积极效果和对当事人的消极效果3 既判力成立条件包括相同诉讼标的当事人以及公正程序保障。

8、一既判力的定义与分类 既判力分为形式确定力和实质确定力形式上,判决的不可改变性称为形式确定力实质上,判决对案件的最终定论称为实质确定力二既判力的作用 既判力的作用主要体现在确立争议结果和限制后诉范围两个方面它既包括对法院的积极效果,也包括对当事人的消极效果三既判力成立的。

9、既判力是指终局判决一旦获得确定,该判决对请求之判断就成为规范今后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准则,当同一事项再度成为问题时,当事人不能对该判断提出争议不能提出与之相矛盾的主张,法院也不能做出与该判断相矛盾或抵触之判断所以,只要法院对当事人的某一实体权利作出了判断,当事人即不得再行起诉。

10、我国的即判力是借鉴了欧美法系的相关法律而建立的,目前还没有自己的完整体系可言,所以,这是理论研究课题,这里还不敢探讨“差别”简单介绍一下我国的即判力是怎么回事确定判决之判断被赋予的共有性或拘束力就是既判力终局判决一旦获得确定,该判决针对的请求所作出的判断就成为规制双方当事。

11、当前的“旧实体法说”与“禁止重复诉讼原则”无法有效缓解这一矛盾借鉴比较法上的“期待可能性理论”,我们可发现撤销权与解除权原则上受到遮断,而抵消权则绝对遮断为平衡实体法与程序法的价值,需完善实体权利的程序保障,明确民诉法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的独立地位,构建遮断效力规则体系既判力的遮断效理论探讨。

12、借鉴比较法上的“期待可能性理论”,可以明确生效判决对撤销权和解除权的遮断效力,同时承认抵消权受到绝对遮断在完善实体权利程序保障的同时,平衡实体法与程序法价值,需明确民诉法解释中相关条款的独立地位,构建既判力遮断效力规则体系既判力的遮断效应,意味着在标准时间之前提出的形成权,若未及时主张。

13、在现代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审原则通常被视为被告人的一项关键诉讼权利大陆法系的一事不再审原则直接继承了古罗马的“既决案件”理论,并发展为既判力理论这一理论强调生效判决的既判力,意味着对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再进行审理。

14、本文刑事裁判的既判力研究以既判力为核心议题,构建了一个分析框架,重点关注各国在刑事判决终局效力方面面临的挑战作者从功能性的视角出发,对各国的实践进行了深入的比较,同时紧密结合我国的实际状况,目标是探寻并改进我国在类似问题上的解决方案研究首先对各国既判力的理论范畴进行了详尽的考证,探讨。

15、一事不再理原则起源于罗马法的“诉权消耗”理论所谓“诉权消耗”,是指所有诉权都会因诉讼系属而消耗,对同一诉权或请求权,不允许二次诉讼系属诉讼系属是指因为诉的提起,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就有争议的法律关系受有管辖权的法院审判的状态在诉讼已经发生诉讼系属后,到诉讼终结的时候止,称。

16、现在民事诉讼理论上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诉讼系属效力,即对于已经起诉或正在诉讼中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再行起诉,即使再行起诉法院也不得受理第二,一个案件在判决生效之后,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由于这个同一事件已在法院受理中或者已被。

17、理论根源可追溯至罗马法的“诉权消耗”理论,即所有的诉权都会在诉讼过程中消耗殆尽,对于同一诉权或请求权,不允许进行二次诉讼现代意义在大陆法系中,一事不再审原则直接继承了古罗马的“既决案件”理论,并演变成了既判力理论,强调了生效判决的既判力,不再进行重新审理这一原则被视为确保司法。

18、这次赴日研究将为我后续两年内深入探究既判力问题提供更为优越的条件我期待在新的学术环境中,能够充分利用这一机会,进一步深化既判力的理论研究,为该领域的学术发展做出贡献这本书的出版,既是现阶段的一个成果,也是我学术旅程中的一次重要阶段,我期待它能引起学术界的关注和讨论。